(2013)宛龙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中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23号原告张文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原告张文中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中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中负担。审判员 卢成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宛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