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冯秀银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秀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龙法执字第168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行以扣划转帐形式,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扣划到法院执行帐号上。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