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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武强与被告朱静、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朱静,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武强。被告朱静。被告侯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与被告朱静、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强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