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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潘伯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梅,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鹏,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芝,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意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销售方向购货方出具增值税发票是法定义务,不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一、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百花公司就不具有向意境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意境公司与百花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买卖交易为基础产生的违约金、利息也应开具发票。(三)意境公司已积极催促百花公司收取执行款,已经尽了付款义务,百花公司拒绝收取执行款导致意境公司额外向法院支付了执行费,是百花公司过错导致的损失,该费用应由百花公司承担。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百花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意境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意境公司再审称其向百花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百花公司应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经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百花公司负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双方也没有约定案涉交易货物价款是含税价款,而根据我国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应由购货方意境公司负担。可见,意境公司再审要求百花公司按照交易金额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却不承担增值税税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意境公司再审称百花公司基于本案买卖关系收取的违约金、利息开具发票。本院认为,意境公司因违约行为向百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并非因买卖交易产生的货款,而是意境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见,上述违约金、利息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故意境公司该再审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意境公司再审称其愿意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要求百花公司赔偿强制执行费。经查,意境公司要求百花公司开具发票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意境公司附条件履行判决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其主动自愿履行法院判决,百花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执行人意境公司负担。一、二审法院驳回意境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意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