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钱德有、徐珍荣与孙志强、骆秋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德有;徐珍荣;孙志强;骆秋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钱德有。原告:徐珍荣。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辉祖、盛玉文。被告:孙志强。被告:骆秋美。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郭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有、徐珍荣诉被告孙志强、骆秋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有、徐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7元,减半收取2984元,由原告钱德有、徐珍荣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