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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童李琴与李善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李琴,李善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童李琴。被执行人李善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善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善义配合童李琴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李善义名下坐落在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村的三间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集用(2010)第3-31-4**号】的五分之一产权变更登记到童李琴名下,李善义与童李琴对该房屋按份共有。但被执行人李善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善义名下的坐落在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村的三间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集用(2010)第3-31-4**号】的五分之一产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童李琴名下。执行员  蒋明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