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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女,生于1962年8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宁强县汉源镇,农民。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字(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景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汉源镇东门村六组(小地名党家梁又称二道梁)给其祖母侯张氏上坟烧纸后,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鞭炮点燃,在鞭炮燃放过程中引燃坟院周边的杂草并引发党家梁山林着火,将汉源镇东门村六组42户村民林地烧毁,同时将高寨子镇筒车河村三组(小地名秧田沟)7户村民的自留山烧毁。被烧毁的山林中有马尾松、银杏、板栗、茶树及部分杂树。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祭奠亲人期间过失引发了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故被告人侯某某请求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沈玉华审判员  周元林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