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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松云与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云,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李松云,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元,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闫成平,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董记硕,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崔爱平,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李松云与被告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云撤回对被告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