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松云与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云,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李松云,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元,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闫成平,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董记硕,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崔爱平,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李松云与被告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云撤回对被告闫成平、董记硕、崔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