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山市皇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皇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6号申请人中山市皇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麦惠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均荣,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市皇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泰支行的支票一张(支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4130.11元,出票人为佛山市高明润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山市皇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皇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泰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志刚代理审判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玲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