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昊以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昊以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66号原告陕西昊以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A座11506室。法定代表人李权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青松,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昊以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昊以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3元减半收取4906.5元由原告陕西昊以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