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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纪刚与宁波市镇海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纪刚,宁波市镇海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保字第19-1号申请人:高纪刚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705号。法定代表人:姚霞丽。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甬镇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宏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元财产的保全。审 判 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