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与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浙台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虞年利。委托代理人张坤林、沈海量。上诉人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诉被上诉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台椒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被上诉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坤林、沈海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确认,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为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未参加1996年企业法人年检,被告于1997年6月24日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原告至今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被告申请查询、复印企业登记、企业法人注销等相关材料,当日被告即向原告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告知档案中不存在1996年度年检报告及企业注销等材料,无法提供。原告不服答复,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台工商复(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依法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受理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在当日提供了相关材料复印件,后告知原告没有查找到其所要获取的1996年度年检报告和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方面的相关信息,其行政程序合法。原告未能提供由被告机关制作或保存有关政府信息的有效证据,故应认定该政府信息并不存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11月1日到被上诉人的档案室窗口提交《查询委托》,被上诉人隐藏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于1996年4月25日向被上诉人提起申请注销《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的内容。二、原审法院质证程序违法。原审对行政诉讼答辩状和《关于张文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予以认定,侵犯了上诉人依法质证的权利。三、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违法。为此,其请求本院撤销原判。被上诉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辩称,一、被上诉人已于2012年11月1日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提供给其相关档案资料复印件,已履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二、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向被上诉人提出复印1995年度年检资料,现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上述信息公开指责于法无据。三、上诉人被吊销执照后并未申请注销登记,档案中没有注销材料,被上诉人有关人员当场向张文荣作了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为此,其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行了上诉人所诉请法定职责的审理重点进行了质证、辩论。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2年11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查询、复印企业登记、企业法人注销等相关材料,当日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告知档案中不存在1996年度年检报告及企业注销等材料无法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椒江洪家天然香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英杰审判员 屈雪香审判员 蔡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