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朱达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达全,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371-1号申请执行人:朱达全。被执行人: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胜利路蓝鲸国际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76084463-6。负责人:李效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效民。朱达全与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3)合执字第003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的账户。2013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朱达全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账户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刘汉江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