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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经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经山以自己所有的吉H35557号,发动机号G6EA6A627578,车架号KMHSH81DX6U056168,现代胜达2656CC品牌越野车抵偿欠款16万元并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4万元人民币,该车及相关手续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经山可将此车以16万价格赎回,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2)敦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