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军华、马迎春与赵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华,马迎春,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马军华、马迎春申请执行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华,男,1981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马迎春,男,1959年2月24日生。被执行人赵丽丽,女,1962年3月3日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2009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元、执行费400元。该案在执行中,2011年度已执行15971元,剩余案款及利息2578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