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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维阳与被执行人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阳,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贾维阳。被执行人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粮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