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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吉远洪与白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白行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吉远洪。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吉远洪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吉远洪诉称,本人入学报名时登记的出生时间为1952年5月9日。1979年登记户口时,妻子误将吉远洪的出生时间申报为1953年9月28日。2008年国家出台养老保险政策时,吉远洪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纠正,但公安机关以没有原始档案为由拒不纠正。2012年5月15日,吉远洪查到原始出生档案,档案载明吉远洪出生于1951年5月9日。为此,吉远洪将原始档案复印件交给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要求人社局按政策办事,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人社局“以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拒绝了吉远洪的要求。后人社局勉强采纳了2012年9月6日更正后的身份证明。人社局不及时纠正吉远洪的出生时间,导致吉远洪多交纳了一年的养老保险金,少领取了一年的退休费。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人社局:1、补发吉远洪2011年5月9日至2012年5月9日的退休费20145元。2、退还吉远洪已交纳2011年度养老金政策性返补贴6859.80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起诉人吉远洪认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未能够提供人社局已作出关于其诉请内容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远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世军助理审判员  刘祖莉人民陪审员  王迎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世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