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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潘伯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鹏,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芝,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意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且交工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意境公司向百花公司支付5%的余款。但百花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已经验收合格,故支付5%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二)即使付款条件成就,但另案(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62号案中,两级法院对货款计算方式错误并认定完工时间错误,导致本案5%的余款计算错误,本案应扣减多出的部分。(三)百花公司称送货单项下价值12500元的货物,属于更换的货物,该12500元款项应从意境公司尚欠百花公司的5%余款中扣除。(四)二审法院确认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百花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意境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意境公司再审称支付剩余5%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但目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经查,案涉工程已于2010年7月15日经审批交工验收,至百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早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且交工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的付款条件,故意境公司该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意境公司再审主张百花公司送来的12500元货物属于更换的货物,不应支付货款。经查,该笔12500元货物对应的送货单上并没有注明“更换”字样,意境公司也未能提供其曾向百花公司要求更换货物的相关证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该货物不属于更换的货物,该笔货物的货款不应在意境公司所欠余款中扣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意境公司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意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