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陈肖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肖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刑初字第01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肖寒,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8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淮安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13日脱逃,8月16日被抓获继续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转刑事拘留,9月2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肖寒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肖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肖寒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等地,以溜门入室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56450元、窃得电动车、白酒、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9951.6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401.6元。为了证明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肖寒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钟某等人证言、发破案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肖寒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肖寒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肖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肖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肖寒在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等地,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401.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中房宿舍1幢1单元101室,盗窃被害人洪某人民币7000元。2.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新民西路191号,盗窃被害人孟某人民币3400元。3.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福田村四组98号,盗窃被害人张某乙梦之蓝、天之蓝白酒各一箱、五粮液某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4.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福田村四组54号,盗窃被害人周某陆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5.07元。5.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陈肖寒在淮安市楚州区车站新村329-4号,盗窃被害人李某荣事达牌电动车和春兰牌某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021.02元。6.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开发区河畔花城3-303室,盗窃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2250元。7.2011年,被告人陈肖寒盗窃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盗窃光大线南葛支四六号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约18米。8.2011年8月15日一天,被告人陈肖寒盗窃淮安市工业园区小李村李西泵站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约15米。9.2011年9月1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河区富民巷30号,盗窃被害人吴某人民币800元,盗窃被害人徐某红苹果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4.53元。10.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河区环美小区2-211室,窃取被害人蒋某丙人民币1000元。11.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河区武警支队宿舍102室,窃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00元。12.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日月星城26幢201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1000元和三星5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2.5元。13.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长青路1号1栋201室,盗窃被害人朱某iphone4手机一部和索尼牌某经鉴定,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3483.48元。14.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浦区富春花园E区19幢206室,盗窃被害人范某iphone4手机一部和索尼牌某经鉴定,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3675元。15.2012年5月4日,被告人陈肖寒进入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花园B12-402室,窃取被害人蒋某乙人民币9000元和诺基亚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肖寒的庭前供述、被害人洪某、孟某、蒋某乙、张某乙、周某、李某、蒋某甲、吴某、徐某、蒋某丙、胡某、刘某、朱某、范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钟某、丁某、谢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陈肖寒对其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肖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肖寒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肖寒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肖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左文洁人民陪审员 方鸿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