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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京顺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郭广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京顺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郭广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山西京顺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丽,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广伟,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委托代理人郭海生,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京顺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广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京顺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京顺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治魂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人民陪审员  游秀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俊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