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男。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清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