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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男。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清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