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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蔺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效泉,泰安岱岳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圣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