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森家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森家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1号原告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仲华,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森家禽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李益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衡芝,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森家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寿跃审 判 员 王坤刚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