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梁执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月春、朱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春,朱华燕,戚甫伟,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427-2号申请执行人:徐月春,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朱华燕,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戚甫伟,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华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月春与被执行人朱华燕、戚甫伟、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华燕、戚甫伟、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0)梁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华燕、戚甫伟、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月春与被执行人朱华燕、戚甫伟、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