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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瑜瑛与叶小仙、石从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瑜瑛,叶小仙,石从意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93号原告:郑瑜瑛。被告:叶小仙。被告:石从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瑜瑛与被告叶小仙、石从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瑜瑛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小仙、石从意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郑瑜瑛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瑜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瑜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