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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61号原告:潘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