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61号原告:潘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