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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潘××、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潘××,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委托代理人:卢××、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邱××。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原审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虹霞审 判 员 项海建审 判 员 徐士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