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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李勇军人民陪审员  路浩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惠怀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