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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汉丹、任强等与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汉丹,任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74号原告:沈汉丹。原告:任强。原告: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汉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易光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汉丹、任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汉丹、任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东风大道68号证号为国用(2007)第0002417的土地使用权及鄂C×××××、鄂C×××××汽车,原告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风大道68号1栋(1-5)-1号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汉丹、任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东风大道68号、证号为国用(2007)第0002417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扣押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鄂C×××××号、鄂C×××××号汽车2辆。三、查封原告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风大道68号1栋(1-5)-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