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钱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586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丙。委托代理人:陈明江。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在起诉之后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