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586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丙。委托代理人:陈明江。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在起诉之后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