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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洪燕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洪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洪燕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