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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漆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才明与王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明,王志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才明,男,1966年2月17日,汉族,南京市溧水区人。委托代理人周建武。被告王志军,男,40岁,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明诉被告王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明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告张才明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张才明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箕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