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漆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才明与王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明,王志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才明,男,1966年2月17日,汉族,南京市溧水区人。委托代理人周建武。被告王志军,男,40岁,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明诉被告王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明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告张才明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张才明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箕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