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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应妙芳诉杭州华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浙江都市快报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225元,由上诉人某乙公司负担2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某某代理审判员  姚 某代理审判员  夏 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