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学山、刘玉超、杜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学山,刘玉超,杜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学山,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超,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杜道光,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学山、刘玉超、杜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何学山、刘玉超、杜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