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月春、王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春,王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月春,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向晗,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春与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