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芝。委托代理人陈建波。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被告张文。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桂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购买原告单体液压支柱共计价款40900元,原告将货运到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处,运费由原告负责,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在收到货物时将货款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将货物交付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但两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货款。2013年4月1日第二被告张文给原告出具证明,承诺对此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1年7月4日原告名称由山东新煤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综上,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货款409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卖人)与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买受人)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单体液压支柱,价款为40900元;质保期一年;结算方式为货到时付清;违约责任为逾期付款承担总货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货条,载明:今收到山东新煤机械有限公司DW1850条,DW1620条,含三用阀。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收到货物后,货款40900元未付,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向被告发律师函催要此款。被告张文于2013年4月1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自愿为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对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于2013年6月6日诉来本院,请求两被告支付货款40900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明确为:以本金409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另查明,2011年7月4日原告名称由山东新煤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收货条一份、保证书一份、律师函及中国邮政速递业务回执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在收到货物后,亦应按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409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将违约金明确为,以本金409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的保证书中声明对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里县洗马镇落掌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09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本金409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张文对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保全费4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坤—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