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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头格社区*组(月雅桥边)。法定代表人:杨金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国良。被告: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丹路***号第*幢-5。法定代表人:魏维,总经理。原告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振公司)诉被告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洁健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国良与被告粤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维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振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冷恒温恒湿保湿机1台、冷却水塔1台、管道水泵2台,合计72000元。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36000元,经催告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6000元及违约利息160560元(从2012年10月26日计至2013年6月8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高振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买卖事实。2、送货单,用以证明被告收到购买设备事实。3、催款函2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汇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收到被告定金的事实。被告粤威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及被告欠原告货款36000元属实,但被告不支付货款是由于原告未对设备进行调试,产品未达到要求,导致被告损失58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粤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联络函,用以证明被告告知原告该设备无法使用。2、索赔书,用以证明被告的客户向被告提出索赔。3、采购订单及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被告维修设备产生费用。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高振公司提交的证据,粤威公司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未收到该催款函。本院对证据1、2、4予以确认,粤威公司对证据3提出异议,其异议成立,本院对证据3不予确认。对粤威公司提交的证据,高振公司均有异议,认为未收到过联络函,证据1、2系被告单方出具,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高振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对粤威公司的证据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下述案件事实:2011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振公司(甲方)向粤威公司(乙方)购买水冷恒温恒湿保湿机1台、冷却水塔1台、管道水泵2台,合计72000元;合同签订3日内付定金50%,设备安装调试完工付40%(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安装,则甲方货到5日内乙方应支付40%),设备试运行15天无任何故障乙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交付使用(含制作、安装、调试);质保期自设备验收之日起壹年;货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嘉兴),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合同总价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1年11月21日,原告将设备运至被告指定的地址,并在送货单备注栏中载明:客户收到货后,请立即安排吊上屋顶及定位,以便我司安排技术人员来厂安装水路及调试(我方机组不得被雨淋,请注意防雨,机组在屋顶需要做雨棚,请贵司安排)。被告收到设备后,未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能否以设备未经调试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在送货单中告知被告方“请立即安排吊上屋顶及定位,以便我司安排技术人员来厂安装水路及调试”。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理的期间通知原告调试设备,之后被告称原告提供的设备质量有问题,却一直无救济行为,直至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未能证明其已按原告要求将设备进行定位,并通知原告进行调试,也未能证明原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违约责任在于被告。另,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000元;二、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0800元;三、驳回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31元,减半收取2115.5元,由杭州高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15.5元,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35×××6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31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 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