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舒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舒某。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慧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