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丁某振与刘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刘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61号原告:丁振,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白井波,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203011105615。被告:刘汪,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皖S×××××号轿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诉被告刘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丁振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去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振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0一三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