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品蓉与吴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蓉,吴冬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5号原告李品蓉。被告吴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品蓉与被告吴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品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品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品蓉负担。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