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