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406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章××、沈××。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段。法定代表人王××。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电梯××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梯××起诉称:2010年4月14日,电梯××与置业××签订了一份《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置业××向电梯××购买电梯18台,合同总价为3028300元,合同约定了分批分期付款方式,其中最后一期货款(设备总价的3%)置业××应在电梯一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产品质量保修期自电梯××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从产品每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12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置业××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每天的比例向电梯××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2011年1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更改协议书》,约定将合同总价款增加至3093300元。合同签订后,电梯××按置业××要求分批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供货义务,其中第一批8台电梯于2010年12月27日验收合格,第二批6台电梯于2011年8月28日验收合格,第三批4台电梯于2011年11月23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置业××最迟应当在最后一批电梯的质保期满后一周内即2012年11月30日前向电梯××付清所有的货款,但开发公司只支付了两期货款计3002451元,余款90849元至今未付。为此,电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开发公司甲即支付货款90849元及违约金10466元(暂算至2013年3月28日)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5%即154665元为限);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置业××承担。庭审中,电梯××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开发公司甲即支付货款90849元及违约金4288元(以货款908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暂算至2013年3月28日,共计118天)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置业××未作答辩。原告电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更改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电梯××与置业××之间关于18台电梯的买卖合同关系;2、合同项下18台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十八份,拟证明电梯××提供的电梯均已安装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时确定置业××支付货款的时间。被告置业××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电梯××提交的证据,因被告置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电梯××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电梯××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电梯××与置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置业××应按约支付电梯货款,现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电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90849元;二、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的违约金4288元(2013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元,保全费人民币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8元,由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张宏人民陪审员 王飞人民陪审员 王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