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彭龙与被告何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彭龙,何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何彭龙,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居民,住霍邱县石店镇.被执行人:何新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霍邱县龙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新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小区7栋二单元1307室住房一套(作价110万)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何彭龙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祥森执行员 谢宝平执行员 梅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