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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周宁县九通物资有限公司、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周宁县九通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林强,浙江文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周宁县九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思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滨。原审被告: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浩。原审被告:周林强。原审被告:浙江文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瀛波。上诉人福建省周宁县九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林强、浙江文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6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福建省周宁县九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案涉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项目即莲花山庄位于福建省,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即为该项目的开发而成立,因此本案纠纷表面上是股权转让纠纷,实质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裁撤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减值损失,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周宁县九通物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不足,其要求将本移送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