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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乾波与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吕乾波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健龙镇玉林村。法定代表人:杨东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乾波,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环境污染纠纷,是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上诉人经营地在璧山县健龙镇,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基础证据,可认定本案系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县健龙镇玉林村,属本院司法管辖范围。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案件由渝北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