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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兴建与周继红、赵川、李春江、向红卫、毛永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建,周继红,赵川,李春江,向红卫,毛永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李兴建,男,生于1970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周继红,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赵川,男,生于1976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李春江,男,生于1987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向红卫,男,生于1966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毛永厚,男,生于1945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城镇居民。原告李兴建与被告周继红、赵川、李春江、向红卫、毛永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兴建以已提交新的证据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李兴建负担。审 判 长  孙汉宗人民陪审员  马 敏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