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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钟X与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54号原告钟X,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XX,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委托代理人葛XX,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系被告之父)。原告钟X诉被告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X诉称,双方2007年相识相恋,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被告常为家庭、工作等原因,对原告恶言恶语,漠不关心。被告心胸狭窄,限制原告人身及交友自由,每次发生争吵后都将原告所有的银行卡、现金、证件等收走,使得原告只能求助亲友生活。今年5月,被告屡次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身体和心理健康,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葛XX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自己对原告倍加呵护。近来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原告家庭过多参与双方经济生活所致,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殴打。希望双方都能冷静下来解决纠纷,愿意主动缓和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自由恋爱,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均认为对方父母过多干涉家庭生活,夫妻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互不信任。今年5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开西安、放弃工作回到老家湖北省黄冈市暂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经验不能很好处理小家庭与大家庭之间的关系,导致原告对婚姻生活丧失信心。被告当庭表示愿改正自身缺点,缓和夫妻关系。原告应予谅解,珍惜以往的感情,不应坚持离婚意见。今后双方若能冷静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