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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郝建亮、高庆花、周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和平东路619号美新建材15-18。法定代表人孙英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郝建亮。被告高庆花。被告周海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建亮、被告高庆花、被告周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鹏凯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