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华与房启宝、祖士香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启宝。被告祖士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房启宝、祖士香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武志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房启宝、祖士香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张华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张华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