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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许万立与孙可心、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立,孙可心,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03号原告许万立,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岳玲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守兵,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可心,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苗丽梅,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长安,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第二经营部房管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步凡,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立与被告孙可心、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立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万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立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万立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战幸 搜索“”